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对儿童服装及鞋等多类产品制定了新的安全要求,这些要求主要涉及邻苯二甲酸酯限制、含铅量限制、追踪标签、认证及第三方检测及罚款。《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新要求将对童装将产生深远影响,需要我国出口企业予以高度关注。
邻苯二甲酸酯限制
根据《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含有浓度超过0.1%的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或邻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的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从2009年2月10日起禁止销售、分销及进口。可放进儿童口中、含有浓度超过0.1%的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或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的儿童产品及护理用品,暂时禁止销售、分销及进口,直至最终法规颁布为止。儿童玩具是指生产商专为供儿童使用而设计的消费品;儿童护理产品是指生产商专为协助3岁或以下儿童入睡或进食或帮助牙齿发育而设计的消费品。根据该法第108条,儿童睡衣和围嘴(小孩吃饭时用的)属于儿童护理用品,因此这些产品若是为3岁或以下幼童而设计的话,则须受邻苯二甲酸酯禁令约束。
含铅量限制
从2009年2月10日起,禁止向12岁或以下儿童出售按重量计含铅量超过百万分之六百(600ppm)的产品。针对儿童产品的百万分之三百(300ppm)含铅量上限定于2009年8月14日生效,并将于2011年8月14日降低至百万分之一百(100ppm),除非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认为这项标准对某种产品或某个产品类别并不可行。供12岁或以下儿童穿着的服装受此限制约束。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在完成对含铅量一直低于规定上限的产品的调查前,不会对生产、进口、分销、出售或提供若干类含铅量超过600ppm的儿童产品(或其零部件)的任何人士提出起诉,除非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获悉有关人士清楚知道该产品的含铅量超出上限,或在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职员告知产品含铅量超出上限后仍然继续生产、进口、分销或出售该产品。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规定,目前针对家具、玩具及其他儿童产品面漆的含铅量标准,须由面漆非挥发性总重量或干漆膜重量的0.06%上限,降低至最多0.009%,从8月14日起生效。若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认为技术上可行,须每5年向下调整一次。附有涂漆图案的童装受此限制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