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没了,是不是应纳税款也不用缴?7月23日,津市某注销企业用一张9万元的缴税单作了回答。
津市某皮革公司为一家老牌集体所有制企业,于2001年改制为股份制企业,近几年生产一直举步维艰。为招商引资发展津市汽车工业,公司股东多次开会,最后研究决定:除公司第一大股东继续保留20%的股份外,其余股东所占80%股份以吸纳新股方式,全部对外转让。这样,原企业注销了,原公司法人代表也随之变更了。
股权转让营业税及附加现在是暂免征收的,但是该企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是否应缴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另有解读。根据税收政策,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个人将股权转让时,应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为核实企业改制时集体资产的量化费用支出情况,津市地税局稽查人员查找到了国资委的批复文件,以及该企业多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清楚地了解到该企业改制时职工个人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情况,并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核实,核定该企业共有7名较大股东应交纳个人所得税。7人合计转让金额为905702元,扣除实际支出费用为455500元,应纳税所得额450202元,应补缴“财产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90040.0元。
就这样,这个企业虽然已经注销,但原企业7名股东还是按税收政策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部门缴纳了应补缴的税款。